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市民、新青年等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1.在高新区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高新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3.未在高新区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二、提交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一)租赁申请。提交《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内含相关承诺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高新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四)工作证明材料。申请人在高新区就业的,提供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至政务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的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四)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五)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六)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档案情况进行资料查阅。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六盘水高新区或不在六盘水高新区工作生活的;
(二)在高新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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